任丽丽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伪造房产证,骗走妻子名下房产证,该怎么办?
来源:任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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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极其狗血的案例。妻子用婚前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为丈夫还债,丈夫借办理抵押手续之机,用伪造的假房产证将真房产证换出,打算用来继续借款或办理信用卡,但因房产证只有妻子一人的名字而无法使用。对丈夫应当如何定性?究竟是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还是无罪?同时还涉及刑法第13条“但书”的法律适用问题。什么样的情节是显著轻微?什么样的是轻微?又有什么样的情节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本案还未形成生效判决,故暂不披露案号,本文仅作为法律学习和研究所用。

一、案情介绍

甲(男)和乙(女)均为80后,2004年开始谈恋爱。2004年乙(女)的父亲为乙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全额付款,房产证上只有乙(女)一人的名字。2006年甲、乙二人结婚,婚后居住在上述房产中,后育有一子。2011年甲(男)生意失败,负债数十万元。乙(女)拿出该房产向银行抵押25万元(根据当时银行的规定,该房最多只能抵押25万元),并向银行提供了该房的房产证。由于甲乙二人一起去办理抵押手续,并留下了甲的联系方式。银行办理完抵押手续后,通知甲领回房产证。甲领回房产证后,到某天桥下,花了150元人民币找人办了一本与真房产证一模一样的假房产证。随后,甲将假房产证交还给妻子乙,将真房产证藏于自己的车内。

2013年甲乙二人离婚。乙向银行还清25万元抵押贷款,将房产证拿到房产中心办理抵押图销手续时,被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该房产证是伪造的,于是案发。案发后,甲如实供述了自己花150元钱伪造假证的事实,并上交了真的房产证。甲供述,其目的是打算用真的房产证提高自己的信用,以便去向朋友借款还债,或办理信用卡。但朋友告诉他,因为房产证上只有其妻子乙一人的名字,无法借款或办理信用卡,所以一直没有使用过真的房产证。一审时,乙女提交了一份谅解书,表示原谅甲的行为。

本案公诉机关以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甲伪造房地产权证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其行为是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而不认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判处甲无罪。公诉机关提出抗诉。

二、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诈骗罪。

甲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即使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了被害人乙的真房产证,使乙对真房产证失去了所有权和控制权,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

由于乙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也没有因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处分,故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甲实际上是用骗的手段,秘密窃取了乙的房产证,故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构成侵占罪。

甲是在办理完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后,接到银行通知去领真的房产证。所以甲取得真房产证的手段是合法的,但以假换真,偷龙转凤的非法手段非法侵占了,侵犯了乙的财产权利,应当构成侵占罪。但由于侵占罪属于亲告罪,而被害人乙已经谅解了甲,故无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房产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用来证实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甲为了换取真的房产证,委托他人制造了假证,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客体,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甲无罪。

虽然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即具有该当性;但是认为由于甲没有使用假证,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损害,是夫妻之间的家务事,故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刑法所要求社会危害性,而不认定构成犯罪,即不具有违法性。

三、案例分析

甲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理由如下:

甲不构成诈骗罪。甲虽然采用以假换真的方式欺骗乙,但乙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乙将假证接受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财产处分,故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甲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甲对真房产证是利用办理抵押手续之机合法取得的,并非秘密窃取到真房产证。

甲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从主观方面来说,甲有伪造的主观故意。甲供述中提到包括为了方便自己办理银行信用卡业务,向朋友借款时证明自己有还款的能力、让朋友相信自己有经济实力等目的,伪造假证换取真证。客观上也实施了花150元造假的行为。甲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客体。因为只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才有权通过专门的程序制定具有权威性而且有一定的社会公示效力的证书,个人是不可以制作的,而甲却做了这么一本证书,就是犯罪,就是应受刑罚惩罚。故甲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甲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认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理由主要是一没有使用,二没有造成危害。关于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我们还必须考虑以下四个问题:

1. 本罪是否以使用了伪造的证件为前提要件?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刑法第280条并没有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必须以使用了伪造的证件为前提。其次,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说,很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类的案件,实际上查获时的状态都是在持有状态,而不是在使用状态,比如查获身上有张假卡、假身份证等。而是否使用这个证件、从事了哪些违法犯罪,往往是没有办法查证的。如果本罪的定罪要求以使用为前提,将造成司法实务的困境。

2. 何为使用了伪造的证件?

拿假证件去换妻子的真证件,这种以假换真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使用。而以假换真的目的就是为了用换到的真证件去向朋友贷款或者去申领信用卡,但是因为客观的原因就是房产证上写的是妻子一人的名字,而无法达到其犯罪目的。所以本案是甲已经使用了假证,但因为客观原因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而非没有使用。

3. 本案是否造成了社会危害?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伪造的当时就已经是造成社会危害了,社会危害性不是体现在他的使用上,而是在伪造的环节就已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

4. 本案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本案不但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还有违人伦。妻子乙拿自己父母亲给她买的房子,去为甲贷款25万支持他的事业。甲却恩将仇报,拿假的证件去替换乙名下唯一的房产,欲将该房产拿去抵押。而甲又是没有还款能力的,是明显的侵犯到了乙(房产所有人)的利益,也严重地违背了夫妻关系的道德伦理。这种事情发生在夫妻之间比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更大的。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能使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  代写起诉状  房产继承 拆迁纠纷 房屋拆迁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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