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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单位应否付双倍工资?
来源:任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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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支持劳动者要求的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向用人单位敲响警钟,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工市场的有序发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以案说法】

王某于2012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日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并将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2012年1月5日。2013年1月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


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王某要求的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则认为,2012年12月3日已与王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2012年1月5日也是王某同意的。因此,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该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某公司与王某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后至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的双倍工资。


【律师法律评析】

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和补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承担的义务,倒签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有一定的自主权,虽然表面上是劳动者自愿倒签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对劳动者进行压迫,导致劳动者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


最后,支持劳动者要求的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向用人单位敲响警钟,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工市场的有序发展,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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