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丽律师亲办案例
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做劳动仲裁依据?
来源:任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6
浏览量:365

案情:


浙江海盐一家外贸公司老板卜先生,与马女士是生意合作伙伴,也是多年好友。去年5月4日,马在微信上向卜求助,说她有笔8万元保险款将到期急需现金续期,手头正紧,请卜先生救急,说几天后就还。看在老朋友份上,卜打了8万元到马的账户,连借条都没要。没想到,马不肯还钱,还说这8万元是卜应付的加工费,不是借款。


没有借条,法庭上,卜先生只能拿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而这份证据的效力成争议焦点。最后在法官调解下,马女士同意分期归还8万元。


结论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微信在打官司中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


1、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就无法确认是否与案件有无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weixin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微信语音有没有证明力?


微信语音属于录音证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的法定类型。那么怎么样的微信语音才能作为有用的证据,用于诉讼呢?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1、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2注意微信语音的连续性


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3、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语音之外,其他的相关证据来佐证。理由是微信语音具有难辨识性,准备好其他相关的佐证更为保险。


哪些微信聊天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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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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