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丽律师亲办案例
市民购买这10类“风险房”,千万要小心!
来源:任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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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京华时报、北京西城法院微博

都说炒股有风险,买房稳赚。但事实上,买房也存在各种陷阱和始料未及的风险。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买房不像买卖其他商品一样,能够迅速积累买卖经验,防范购买风险,一旦中招损失巨大。购房中有哪些风险?

北京西城区是老城区,辖区内的房屋交易多以二手房为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占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八成左右,这类纠纷受政策影响明显、涉案标的额大、案件事实较为复杂。

北京西城法院近日通报对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法院提示:

抵押房、抵债房、共有房、多户房、学区房、央产房、代理房、在租房、拍卖房、涨价房,属于十大“风险房”。

那么应该如何避免风险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公布了一组典型案例,为我们揭示了房屋买卖当中的那些风险。

案例一:慎选抵押房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韩先生购买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的一处房屋,43平米总价174万元。

这套房屋是张女士2013年通过按揭方式购得,抵押给光大银行借款115万元。因为没还清借款,抵押权未消灭。

韩先生特意在合同中约定,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之后向张女士先行支付了120万,但对方迟迟不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更严重的是,因为其他纠纷,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继续交易,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法院掌握的一个标准就是,如果有银行抵押的话,在抵押未解除的这种情况之下,无法判决它进行过户,因为存在抵押可能就是导致判决履行的一个障碍。

所以呢,当事人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存在抵押的,那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当事人要详细的对抵押的如何解除,解除的时间、解除的期限以及未按期解除抵押导致房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个法律后果进行详细的约定,这样呢买房人和卖房人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二、防范抵债房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29日,年近八旬的陈老太通过万女士的介绍向刘女士借款,并以位于西城区平原里的一套自有房屋作为担保。同日,陈老太与万女士签订委托书,授权万女士有权代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及出售等相关事宜。随后万女士办理了房屋抵押公证手续。

2014年4月1日,因陈老太未能偿还刘女士的借款,万女士代表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低价出售给常先生。陈老太被迫离家,后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常先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着房屋交易价格明显过低、合同多数条款空白、买房人从未看过涉案房屋等众多疑点,并结合相关案情,认为万女士与常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行为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了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三、巧签共有房

案情介绍:

2010年10月12日,出卖人景先生与买受人马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景先生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红线胡同一处房屋出售给马先生,房屋建筑面积21.5平方米,价格67万元。合同签订后,马先生当即支付定金2万元。

2010年10月31日,景先生之妻王女士向马先生发送了告知函,告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景先生未征得其同意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后景先生也以此为由不再履行合同。2012年7月13日,马先生去世。2015年,马先生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景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案例四、看清多户房

案情介绍:

2015年5月,王女士购买董女士位于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一处房屋,总价305万元。依据合同约定,董女士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否则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

结果房屋过户后,仍有董女士的继子户口未迁出,王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官说法:

户口迁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并不受司法调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但是,户口迁移的义务可以作为约定内容写入合同条款,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五、验明学区房

案情介绍:

马先生为孩子上学想购买学区房,中介公司业务员从网上找到西城区一所重点小学以往的招生简章,马先生看后以高于同地区均价16%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可是后来他一打听,这套房子不属于招生简章上的划片房屋,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退还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任何关于涉案房屋为学区房的内容,马先生所主张的差价损失无法支持。

法官说法:

如果双方当事人确实是要买卖学区房,那么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要特别的注明我要购买的是学区房,我的合同目的就是要学区房。

如果没有实现这个合同目的的话,那么违约方就要付给守约方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法院在裁判中也好有一个判断的依据。

案例六、慎选央产房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5日,卖房人李先生与买房人小何就坐落于西城区白广路的一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490万,过户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即2015年8月3日。

但是因为小何购房指标的限制,小何需要先卖掉名下一套房屋才可以再行购房。结果小何于6月30日卖了一套房屋取得购房资格,并于7月1日才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后在房源核验中,因涉案房屋是未办理上市手续的央产房而被退回。

后李先生于7月17日完成了央产房上市手续,小何随后又申请贷款,8月7日批贷,8月11日完成过户,晚于约定期限8天,李先生认为逾期过户的责任在小何,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小何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一万元。

小何则认为逾期过户责任在李先生,隐瞒央产房的事实才导致贷款办理的时间拖延。

法官说法:

关于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问题,西城法院认为,小何在取得购房资格后实际用时一个多月即完成了涉案房屋过户,合同约定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完成过户,已综合考虑了小何购房时暂无在京购房资格、需贷款购房等客观情况,小何出售自己名下房屋的时间较晚,应对逾期过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李先生应当知道涉案房屋为央产房,亦应当在房屋出售前完善上市手续,李先生于7月才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对涉案房屋过户期限亦有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方式为抵销部分小何应支付的违约金。

最终,我院判令小何偿付李先生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八千元。

案例七、警惕代理房

案情介绍:

2010年3月23日,旅居国外的周女士委托孙先生代为出售其位于西城区西便门东里的一处房屋,委托范围为卖房手续的前期事宜,周女士本人4月9日到京,将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买卖正式手续,过户及房款事宜由本人亲自办理。

3月27日,赵先生在某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孙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赵先生向孙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

4月9日,周女士回国后认为孙先生无权代理房屋的正式签约及收取定金事宜,并且房屋成交价格明显过低,因此未作出追认表示,拒绝履行合同。

赵先生遂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确认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周女士、孙先生及某地产经纪公司共同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

法官说法:

关于代理权限及过错责任,西城法院认为周女士明确表明其于4月9日回国,并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买卖正式手续,由此可知,孙先生并未取得代理周女士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授权,且周女士回国后并未做出追认,因此孙先生与赵先生的签约行为应属于越权代理,周女士并无过错,房屋买卖合同对周女士不发生效力;某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未充分审查委托书权限的情况下,即指导赵先生与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最终导致合同因孙先生无权代理而被确认无效,负有重大过错;而赵先生对授权委托书未充分审查,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判决赵先生与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先生返还赵先生定金,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赵先生中介费,孙先生和某地产经纪公司赔偿赵先生部分房屋差价损失。

案例八、慎选在租房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19日,李先生与梅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椿树园的一处房屋租给梅先生,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租赁到期后,双方又将租赁合同续签至2015年5月19日。

2014年12月6日,李先生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杨先生,房屋总价款为300万元。同日,李先生、杨先生、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关于租房事宜,李先生收到全部房款后退还杨先生1万元租金,杨先生保证租户住到2015年6月1日。

现梅先生以李先生出售诉争房屋侵犯了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10万元。庭审中,李先生称梅先生知道卖房事宜,因为卖房期间都是梅先生带着中介看房,梅先生起诉的真正原因仅仅是要求免费多住一段时间。

法官说法:

梅先生作为房屋承租人,在李先生出售房屋时,确实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人看房的证人证言,以及李先生与梅先生在看房当日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的通话记录,认为梅先生对涉案房屋出售事宜应当是知情的,而且梅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过购买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并未侵害梅先生的优先购买权,最终判决驳回了梅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九、了解拍卖房

案情介绍:

2008年辽宁某证券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关闭,资产抵偿给银行,其中包括沈阳市某地的一处房屋。后人民银行委托A公司进行资产打包拍卖(A公司是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企业),B公司通过拍卖购得了这些房产。

2014年,B公司将其中一处房产转让给岳先生,岳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在过户时出现问题,由于原房屋产权人辽宁某证券公司已经注销,B公司又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当地房管部门无法为岳先生办理过户,无奈之下岳先生将A、B两公司诉至西城法院请求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岳先生购得了拍卖房屋,但是无法办理过户。

涉案房屋的原产权人辽宁某证券公司已经被行政关闭,法人相应被注销,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配合完成过户手续。B公司拍卖购得该房产,但尚未过户,因此对涉案房屋的处置权利仍属于A公司。这样一来,岳先生要求A、B两公司配合过户,就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最终西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到B公司名下,待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七日内,B公司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岳先生名下。

案例十 、应对涨价房

案情介绍:

2015年5月9日,程女士与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程女士将其名下一套位于西城区菜市口大街的房屋卖给沈先生,房款总价为700万,其中定金30万,首付款312万,贷款250万,剩余108万余款于7月14日过户当天以资金监管方式支付。

合同履行过程中,沈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但贷款未能如期获批,双方也并未于7月14日办理房屋过户。7月24日,程女士向沈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沈先生认为程女士是因房价大涨不想卖了,故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358万。

诉讼中,程女士提出反诉,认为沈先生未在7月14日支付资金监管款项构成违约,要求确认双方已于7月24日解除合同,沈先生配合撤销网签,定金30万元不予退还。

法官说法: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先生未能如期获得批贷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所致。

因双方一直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也并未在7月14日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故沈先生未支付资金监管款项并非单方违约,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过户义务为双方义务,双方未能如约办理过户,也并非程女士的单方违约,因此对沈先生要求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西城法院判令沈先生向程女士支付剩余房款358万,程女士配合沈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驳回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醒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上述十个案例为例,不同的房产类型、交易方式,都可能产生很多个案化的法律风险。但是通过观察我们也不难发现,不同类型的“风险房”,也适用一些共同的风险防范措施。我们再次提醒广大公众,在购买二手房时,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在当今社会,房屋买卖是关系到每个家庭切身利益举足轻重的大事,更是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民生问题,购买二手房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房屋买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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